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2年12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英文全称为 Xiamen Huaxia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HXUSU。)是厦门华厦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联系学校党政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和领导全校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厦门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和厦门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根本宗旨是: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学院学生会相互指导学院学生会,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学院之间的互相交流;发展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沟通;
(五)组织同学开展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团结和引导同学,弘扬爱国爱校的光荣传统,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学校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厦门华厦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以促进文化交流、活跃校园气氛为己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学生会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取得厦门华厦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承认学生会章程,维护学生利益者,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六)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塑造美好形象,维护本会荣誉。
第十三条 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会员,经校级学生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学生会筹备并组成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召开,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吿,并经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十五条 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校学生会
第二十条 校级学生会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名,设有主席团,下设办公室(权益维护)、文艺部、学习促进部、体育部、礼仪部、实践部6个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要职责: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件;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三)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批准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报告,监督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接受校团委指导本会工作,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定期向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名,设执行主席一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厦门华厦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执行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执行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院学生会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在校学生会与学院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学院党组织批准、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一)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二)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设执行主席一人;
(三)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征得学院党组织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四)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五)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主动加强与校学生会的工作联动,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六)院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七)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院学生会限期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为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成员,基本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由班级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和学院团组织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主要学生干部向学生会进行工作述职、民主评议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任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七章 班委会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班委会在学院党组织的指导下,受所在学院团总支领导,接收学院学生会和辅导员老师的双重指导。
第四十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组成和变动情况应提交学院学生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由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共同制定。
第八章 财务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厦门华厦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学生会讨论通过有效,每一届学生会必须向学生代表大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权属于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
一、产生办法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条件
1.具有厦门华厦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且团组织关系已转入我校;
3.候选人预备人选应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党团、行政或其他处分;
4.候选人学有余力,有钻研精神,原则上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30%,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5.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二)产生程序
1.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如实《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表》,并将推荐表和专业综合成绩排名表送至所在班级团支部审核;
2.候选人预备人选须经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团委推荐,学院党组织同意。在院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组织面试,内容为校史、学生干部综合素质、对具体竞聘岗位的理解程度及工作计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原则上综合在职工作情况、学习成绩、面试成绩等方面来确定候选人名单。报校党委确定,形成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4.新一届学生委员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全校公布,接受监督。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及《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大会的选举办法;
(二)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三)经校党委批准,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的差额率不低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五)出席大会的代表对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或另选他人。对候选人投赞成票,选择带有候选人姓名的选项;对候选人投反对票或弃权,不选择带有此候选人姓名的选项;另选他人,需保证该另选人为厦门华厦学院全日制在校生,选择标有另选人的选项,并在另选人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应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六)选票一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票;
(七)被选举人所获赞成票超过实到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代表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进行投票;进行重新投票时,不论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是否超过实到代表的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赞成票超过大会代表半数者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从得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不少于缺额数20%的差额进行再次选举,从获赞成票超过实到代表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若获赞成票超过实到代表半数者仍未达到应选名额,则不再进行选举;
(八)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共3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酝酿推荐,总监票人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大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九)大会选举设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2名,共3名。总计票人、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确定。计票工作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十)计票结束后,被选举人所获赞成票情况由总监票人按所获赞成票数的排列顺序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十一) 本选举办法由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出,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十二) 本选举办法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研究处理。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
2022年5月24日14:00
2.地点
厦门华厦学院俊秀报告厅,线下会议
(二)大会代表数量
各学院、各年级、各主要学生社团经一定的民主程序选派的140名学生代表等以线下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大会主要议程
全体起立、唱国歌
校党委书记徐志怀同志致开幕词
校党委委员、统战部部长刘昌俊同志宣读校党委、省学联批复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会秘书长田璟淏同学宣读贺信
正式代表审议并通过七项议程
正式代表听取、审议第二十四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演讲
正式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厦门华厦学院第二十五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新当选主席团代表发言
报告本次大会的提案整体情况
校团委书记范莉梅同志致闭幕词
全体起立、唱团歌
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厦门华厦学院第二十五届学生会主席团。栾存鑫、饶辉、林美燕、徐博文、苏洋五位同学当选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现场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5x0hGIY-AldEYwlG22-zw
(五)现场图片
八、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产生办法
一、 代表比例及构成
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学代会正式代表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占我校学生总数的不低于1%。当年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参加所在学院的代表提名,不占所在学院代表名额。
二、 代表条件
1. 具有厦门华厦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2.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 同广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乐于服务他人,受到广大同学的拥护和信任,能代表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能如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正确行使学生的民主权利。
三、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
各班级团支部在学院学生会的组织下,根据分配名额、代表条件及构成要求,组织成员酝酿提名,按不少于120%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二) 代表的选举和产生
由各班级团支部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正式代表并进行公示。
代表产生后,各学院学生会需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情况报告》和《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报送表》,经学院团组织审批、学院党组织确认后,统一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各学院代表资格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统一审查。凡代表的产生不符合程序的,将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凡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向学校党委呈报通过审查的代表选举情况报告及代表报送表。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团的十八大、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落实《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 2019] 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学生会改革支持和引导学生会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会由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组成。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厦门华厦学院主席团成员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分为日常考评和集中考评。
第五条 述职评议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
第二章 日常考评
第六条 日常考评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分,占述职评议结果的50%。
第七条 政治态度方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10分)
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10分)
第八条 道德品行方面
(一)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10分)
(二)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10分)
第九条 学习情况方面
(一)学习勤奋,学业情况在学习综合成绩排名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的基础上表现优良。( 10分)
(二)积极参加各项赛事特别是大学生高水平比赛,为学校赢得荣誉。(5分)
第十条 工作成效方面
(一)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20分)
(二)在工作中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活动开展成效显著。(10分)
第十一条 纪律作风方面: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团中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10分)
(二)践行学生会宗旨,加强自我教育管理,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防止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5分 )
第三章 集中考评
第十二条 集中考评通过查看总结材料及听取现场述职汇报方式完成。集中考评总分100分,占述职评议结果的50%。
(一)总结材料。
内容全面规范,材料支撑有力,能够综合展示个人任职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实践品行、学业表现情况、工作开展成效、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50分)
述职汇报。
紧扣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宗旨,紧抓进一步深化学生会改革这条主线,汇报内容全面准确,重点突出,过程流畅清晰,并接受评议会的质询提问。(5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福建省学联秘书处邮箱2354000013@qq.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