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团各部或各协会指导教师:
根据《厦门华厦学院“社团(艺术团)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实施办法》(华厦团字〔2020〕10号)文件要求,为表彰先进,鼓励我校教师继续积极参与学生社团、艺术团、国旗护卫队的指导工作,校学生处、团委决定开展“社团(艺术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社团、各艺术团各部、国旗护卫队指导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连续指导一个社团(艺术团)一年(含)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二)关心支持、热心指导社团(艺术团)工作,经常参加社团(艺术团)活动,指导社团(艺术团)开展活动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指导的社团(艺术团)组织建设突出、队伍优良,内部管理科学、规范,在社团(艺术团)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指导的社团(艺术团)成员团结协作,工作作风踏实;
(五)指导社团(艺术团)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在校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六)指导的社团(艺术团)成员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指导的社团(艺术团)能按时优质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评选额度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选社团(艺术团)优秀指导教师5名,宁缺毋滥。
四、评选程序
(一)递交申请。对照条件,有申报意向的教师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表(见附件1,自行下载打印)和相关事迹材料交至团委刘睿老师处(齐礼814团委办公室,联系电话6276210)。
(二)评议公示。学生处、团委邀请老师和学生组成评议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讨论,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发文表彰。公示结束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共青团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