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请公假说明

2014年05月27日  点击:[]
    近段有学生假借参加团委活动的名义请假,烦请各位老师留意,凡是没见到学生出示的由团委、学生处(教务处)、党总支负责人联合签字的公假证明,一律可按旷课处理。团委去年就已规定:非重要校级活动或接待不允许学生请公假,请公假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由团委办公室统一办理。
    另有规定,当团校、大学生骨干课与教务处安排的课冲突时,在递交有辅导员或团总支书记签字的有课证明(或假条)后,必须去上教务处安排的课。烦请各位周知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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