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国红十会章程》、《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总字【2005】18号)和《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红十字会以“普及卫生救护知识,倡导奉行博爱精神”为宗旨; 以增进会员文化道德修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
第三条 学院红十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并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学院红十字会接受省、市、区红十字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在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领导各红十字分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本院在校承认本章程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六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报厦门市集美区红十字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我院红十字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以下原因列为自动退会:
㈠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㈡因个人原因(如毕业、退学等)离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㈠参加红十字会有关会议
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㈢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㈣对红十字会理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㈤佩带红十字标志
第九条 会员义务
㈠遵守《厦门华厦职业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㈡积极参加红十字会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㈢认真学习各项救护知识,宣扬“博爱、人道”精神
㈣佩戴红十字标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学院红十
字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2到3
次。
第十一条 学院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分会推选的会员和理事会成员组成,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㈠选举学院红十字会理事长、理事
㈡修改《厦门华厦职业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㈢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㈣决定会内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会会长组成。理事会责任:
㈠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
㈡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各部负责人人选
㈢制定学院红十字会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㈣开展各种常规性活动
㈤支持分会开展活动
㈥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长任期为两年,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校团委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学院医务室医生和社区生活辅导员担任。理事长作为学院红十字会最高代表,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有理事长代理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组织结构及职权
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团委专职团干担任;设副主任两名
选拔优秀的学生志愿者担任。主要职责:负责会议活动记录,
财务管理,资料管理;负责对外宣传,板报制作,海报制作;
负责编辑学院红会报纸,收集反馈信息;负责与上级红十字
会、其他高校红十字会、其他社团等方面联系,负责同赞助
单位的联系,筹集会费。
急救部:设部长一名,成员一般在30人左右,由优秀会员组成,是红会的急救尖兵,省市红会紧急情况下调配卫生人员的后备梯队,还承担各项急救表演任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理事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纪律不履行职责者,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经理事会批准予以劝退。
第十八条 各红十字分会设分会长各一名,秘书一名,负责分会工作。
第十九条 各分会受学院红十字会领导,同时享有以下职权:
㈠在学院红十字会领导下开展各种红十字活动
㈡有活动经费申报使用权、固定财产申报使用权
㈢独立选举分会长人选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红十字会履行以下职责,并享有以下相关权力:
㈠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安排,开展救灾准备、募捐等工作。
㈡对会员进行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开展面对校内及周边社区的卫生救护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㈢对会员和同学进行知识健康、健康理念教育。
㈣利用会内医疗设备,组织会员以校园为社区进行医疗服务,包括运动会等体育赛事服务、办公室固定服务、非处方药发放、急救支援、义务体测(血压、脉搏、体重、身高、血型)。
㈤利用红会力量开展扶老携幼,敬老助残等活动,以各种形式关注社会,弘扬博爱精神。
㈥开展无偿献血,成分献血的宣传工作,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知识宣传,提供动员组织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二一条 院红十字会经费主要来源:
㈠学院行政拨款
㈡活动专项经费申报(由院团委负责)
㈢企业捐赠或上级红十字组织拨款
第二二条 经费使用制度:
㈠经费收支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帐目记录
㈡所有用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报销
㈢会员有权查看帐目并提出疑问
第二三条 院红十字会固定资产不能擅自使用,会内使用须严格登记,会外借用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
第二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院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惩奖
第二五条 凡表现积极、工作热情的会员,由各分会、各理事会部门推荐,理事会核准,“五四”期间发给“红十字会活动积极分子”证(或“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六条 蓄意破坏学院红十字会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除名并回收会员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学院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